2025年某某省法院员额法官遴选笔试真题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一部分:裁判策论(25分)
背景
随着数字技术发展,石窟数字展示中心二期工程采用“数字孪生+AI修复”技术,引发三起新型纠纷:
知识产权层面:法国某设计公司主张中方企业擅自复制其三维扫描点云数据,双方对该数据著作权归属存争议;
遗产保护层面:施工方在鸣沙山地下管廊打桩,疑似干扰莫高窟第45窟围岩含水率,影响洞窟保存;
文化与宗教层面:AI修复生成的“虚拟佛首”引发宗教团体质疑,认为歪曲原貌、违背宗教文化内涵。
要求
围绕“数字技术赋能文化遗产的司法边界”主题,自拟标题撰写800字策论,须提出三项裁判规则创新与两项风险预警机制,并结合《伯尔尼公约》第2条、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论证其可行性。
第二部分:民事案例分析(30分)
案情
某光伏治沙企业与农户A签订《光伏板下苜蓿种植合作协议》,约定企业提供土地、滴灌设施,农户种植苜蓿,收成按比例分配;协议含“绝收时企业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除外)”条款。后因沙尘暴致苜蓿减产,农户A起诉企业违约,主张企业未清洗光伏板导致透光率不足,影响苜蓿生长;企业反诉农户A未按约定密度播种,亦构成违约。
双方争议焦点:清洗光伏板义务的性质、双方违约的责任划分、绝收条款中“不可抗力”是否涵盖沙尘暴、合同解除后光伏板及灌溉设施的归属。
问题
清洗光伏板义务属于合同明示义务还是附随义务?(6分)
双方均存在违约时,如何适用过失相抵?(6分)
绝收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是否涵盖本次沙尘暴?请说明理由。(8分)
若解除合作合同,光伏板及灌溉设施的归属应如何确定?(10分)
第三部分:刑事案例分析(20分)
案情
(注:案情核心情节:S某披露企业研发的储氢合金配方(已加密),企业主张其侵犯商业秘密。)
问题
(注:保留现有问题3)3.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可否以“预期市场份额”计算?(6分)
第四部分:行政案例分析(25分)
案情
2025年4月,J市政府发布《氢能重卡断路通行试点通告》,规定通过G30连霍高速J段且使用绿氢的货运车辆免收通行费。柴油重卡运营人B某提出质疑:①通告制定未举行听证会,程序瑕疵;②绿氢认定标准由企业自行申报,缺乏第三方检测;③该通告对柴油车辆构成歧视性差别待遇,违反公平竞争。
问题
该通告制定未举行听证会是否违法?请说明依据。(8分)
绿氢认定标准由企业自行申报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8分)
该通告是否构成对柴油车辆的歧视性差别待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9分)
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裁判策论(25分)
(参考框架)标题:数字技术赋能文化遗产的司法边界之构建
三项裁判规则创新:
规则1:数字文化遗产数据的著作权归属——结合《伯尔尼公约》第2条,以“创作性投入”为核心,区分“物理形态复刻”与“创造性加工”,明确中方企业自主加工后的点云数据著作权归属。
规则2:文化遗产数字化修复的合理性边界——依据《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确立“最小干预+文化原真性”标准,AI修复成果需经文物、宗教专家联合评审。
规则3:数字技术应用的遗产安全审慎义务——参照《著作权法》第12条,施工方对文化遗产周边作业需履行“预评估+实时监测”义务,违反则承担过错责任。
两项风险预警机制:
机制1:数字文化遗产项目的司法前置评估机制——对涉及文物、宗教的数字化项目,法院提前介入合规审查。
机制2:跨领域纠纷的多元调解机制——联合文物、宗教、知识产权部门建立专业调解团队,减少诉讼对抗。
第二部分:民事案例分析(30分)
问题1
清洗光伏板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理由:
合同未明确约定该义务,不属于明示义务;
从合同目的看,企业有保障种植条件的协助义务,清洗光伏板利于苜蓿生长,符合附随义务的“协助”属性;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企业对光伏板的管理优势,该义务应认定为附随义务。
问题2
过失相抵的适用:
先确定双方各自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比例;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如农户未按密度播种的主观过错、企业未履行附随义务的过错),按比例分担损失;
最终根据双方过错对损害的贡献度,减轻或免除相对方的赔偿责任。
问题3(补充)
“不可抗力”涵盖本次沙尘暴。理由:沙尘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协议中“绝收时企业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除外)”条款,应将沙尘暴纳入不可抗力范畴。
问题4
光伏板及灌溉设施的归属:
光伏板、灌溉设施系企业出资购置,所有权原则上归企业;
考虑农户在合作中对设施的使用投入,企业应按设施折旧情况给予农户合理经济补偿;
法院结合设施使用年限、农户收益情况,平衡双方利益后确定补偿数额。
第三部分:刑事案例分析(20分)
问题3
损失数额的确定及“预期市场份额”的适用:
损失数额可参考研发成本(本案中1.8亿元可作为依据之一)、权利人利润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等因素;
一般不能单纯以“预期市场份额”计算损失,因其具有不确定性(受市场竞争、技术更新等影响);
若要适用,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预期市场份额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能合理确定具体数额,本案中不具备该条件。
第四部分:行政案例分析(25分)
问题1(补充)
未举行听证会违法。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举行听证会;该通告影响货运从业者利益,属于应听证事项,未听证违反法定程序。
问题2(补充)
该做法不合法。理由:行政行为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绿氢认定缺乏第三方检测会导致认定不客观,违反行政程序的合理性要求,易引发虚假申报,损害公共利益。
问题3(补充)
不构成歧视性差别待遇。理由:该通告是基于环保政策导向的差别化措施,旨在推动氢能产业、降低碳排放,符合公共利益与产业升级需求,未违反公平竞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