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某某省检察官员额遴选笔试真题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一部分:材料研判题(35分)
材料1(18分)
2024年11月,某某市某某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发生数据泄露事件。该平台由某某区民政局委托某科技公司运营,收录了12万名老年人的身份证号、健康状况、家庭住址及紧急联系人信息。经查:
科技公司技术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导出完整数据库并在暗网出售,非法获利8万元;
某某区民政局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系统长期存在未修复的高危漏洞;
部分信息被诈骗团伙利用,冒充"医保局工作人员"实施精准诈骗,已造成3名老年人经济损失共计47万元;
泄露数据包含2.3万名独居老人信息,引发社会恐慌。
问题: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若张某辩称"仅出售数据未直接参与诈骗",应如何认定?(6分)
某某区民政局及相关责任人是否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应如何启动监督程序?(6分)
针对独居老人群体权益保护,检察机关可采取哪些公益诉讼措施?(6分)
材料2(17分)
2024年9月,某某省"某某学院"(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发生群体性纠纷。该机构以"包就业、高薪岗"为噱头招收学员,与学员签订《培训就业协议》,约定学费3.8万元,培训期6个月,"结业后推荐至合作企业,月薪不低于8000元"。实际情况:
机构无办学许可证,教师多为在校大学生兼职;
"合作企业"多为空壳公司或已注销,推荐就业实为安排虚假面试;
学员发现受骗后集体维权,机构负责人陈某转移资产后失联;
涉及学员436人,涉案金额1656万元,其中87人为"培训贷"学员,背负债务且征信受损。
问题:
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关键区分点何在?(5分)
针对"培训贷"学员征信受损问题,检察机关如何协同金融监管部门开展溯源治理?(6分)
若部分学员因维权无果在机构门口聚集并阻断交通,检察机关应如何依法妥善处置?(6分)
第二部分:刑事案例分析(30分)
案情
2024年8月15日凌晨,某某市某某区发生系列案件:
事实一: 黄某(男,28岁,外卖骑手)因对"算法派单系统"不满,在多个骑手微信群煽动"集体下线抗议",并组织12名骑手于当日午高峰时段在某商圈集体关闭接单软件,造成该区域外卖配送瘫痪3小时,多家商户因订单积压被迫停业,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
事实二: 抗议期间,骑手刘某(男,22岁)与某商场保安李某(男,45岁)发生冲突。李某以"维护秩序"为由持橡胶棍殴打刘某致轻微伤,刘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刀刃长8cm)刺向李某腹部,致李某重伤二级。刘某随即拨打120并留在现场,向出警民警如实供述。
事实三: 黄某在羁押期间,向看守所民警揭发:其曾受雇于某"网络水军"团伙,该团伙通过批量注册账号、操控舆情,为多家企业提供"负面信息删除"服务,年获利超千万元。黄某提供了团伙头目王某的住址及资金流转渠道,公安机关据此抓获王某等7人,查获涉案资金800余万元。
经查:
黄某202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1年刑满释放;
刘某系某高校在读学生,暑期兼职骑手,无犯罪前科;
"网络水军"团伙涉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
问题:
黄某煽动骑手集体下线抗议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寻衅滋事罪?请说明理由。(8分)
刘某刺伤李某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若不成立,应如何定性及量刑?(8分)
黄某是否构成立功?其2020年的前科是否影响本次量刑?(6分)
针对"网络水军"操控舆情乱象,结合本案阐述检察机关如何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8分)
第三部分:民事行政案例分析(20分)
案情
2024年6月,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花园"小区(建成于2005年,共8栋、386户)发生电梯安全事故。该小区电梯已使用19年,频繁故障。事发经过:
行政监管层面:
2023年12月,某某区市场监管局在年度检查中发现小区电梯"制动器老化、钢丝绳磨损超标",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物业公司30日内整改;
物业公司以"维修基金申请程序复杂"为由拖延,市场监管局未跟进复查;
2024年6月3日,3号楼电梯发生坠落事故,造成乘客周某(女,67岁)腰椎骨折、张某(男,8岁)心理创伤(经鉴定为应激障碍)。
民事纠纷层面:
周某起诉物业公司、电梯维保单位、某某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8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已申请维修基金但未获批,应由业主共同承担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辩称:2023年11月合同到期后,因物业费拖欠未续签,事故与自己无关;
部分业主联名要求更换物业公司,并质疑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存在利益输送。
问题:
某某区市场监管局未跟进复查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周某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6分)
本案中电梯事故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维修基金申请障碍能否成为物业公司免责事由?(8分)
针对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可采取哪些公益诉讼方式推动系统治理?(6分)
第四部分:法律文书撰写题(15分)
材料
根据第二部分"黄某、刘某系列案"及第三部分"电梯安全事故案",请选择一案,撰写《检察建议书》的"建议内容"部分(400字以内)。
要求:
准确引用《刑法》《民法典》《特种设备安全法》或《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条款;
建议内容须具体、可执行,体现"抓前端、治未病"的诉源治理理念;
针对问题根源,提出不少于3项整改措施。
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材料研判题(35分)
材料1参考答案
1.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6分)
张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罪名认定: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8万元,远超"情节严重"标准(5000元以上),且信息包含行踪轨迹、财产状况等敏感内容,数量达12万条,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辩解的驳斥:张某"仅出售数据未直接参与诈骗"的辩解不影响定罪。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他人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出售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即使不明知,其出售行为与诈骗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亦应独立构罪。若查明张某明知购买方用于诈骗,则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择一重罪处罚。
2. 民政局及相关责任人是否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如何监督?(6分)
刑事责任:民政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其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7万元诈骗损失+2.3万名独居老人面临安全风险),符合立案标准。
监督程序:
行政公益诉讼:向某某区民政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修复系统漏洞,开展个人信息泄露风险排查;
刑事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对民政局责任人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
移送监察机关:若责任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置。
3. 针对独居老人的公益诉讼措施(6分)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就信息泄露导致的公益损害(社会恐慌、公共安全风险),请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民政局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金专项用于独居老人反诈宣传与安全保障;
支持起诉:协助因诈骗遭受损失的老年人提起民事诉讼,追回经济损失;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向民政部门建议建立"独居老人信息分级保护机制",推动社区网格员定期走访+智能安防设备部署,防范次生风险。
材料2参考答案
4.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5分)
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关键区分点:
合同诈骗罪要求利用"合同"形式骗取财物,侵害市场经济秩序+财产权;诈骗罪仅侵害财产权。陈某以签订《培训就业协议》为手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虚构"合作企业""高薪岗位"事实,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与对象:合同诈骗罪主体可为单位或个人,对象为合同相对方;本案中陈某虽以机构名义招生,但机构无办学资质且其转移资产失联,实质为个人犯罪。
法条竞合: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法条,优先适用。
5. "培训贷"征信问题的溯源治理(6分)
协同机制: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某某中心支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排查涉职业教育领域违规放贷线索;
检察建议:向金融机构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严格审查贷款用途真实性,对"培训贷"设置冷静期,禁止向无还款能力的学生群体违规放贷;
支持起诉:协助学员向金融机构主张"合同无效"(因欺诈订立),撤销贷款合同,消除不良征信记录;
推动立法建议:针对职业教育培训领域"培训贷"乱象,向人大提出完善金融监管法规的建议。
6. 学员聚集阻断交通的处置(6分)
释法说理:派员赶赴现场,告知学员维权应通过合法途径(民事诉讼、报案、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聚集阻断交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可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双向疏导:协调公安机关保障现场秩序,避免冲突升级;同时联系教育、人社部门开通维权绿色通道,引导学员推选代表理性表达诉求;
司法救助:对因案致困的学员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缓解其燃眉之急,防止矛盾激化;
风险预警:向党委政府报送《涉众型案件社会稳定风险研判报告》,建议成立专项工作组统筹处置。
第二部分:刑事案例分析(30分)
1. 黄某行为的定性(8分)
黄某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而非寻衅滋事罪。
构成要件分析:
客体:外卖配送秩序属于"社会秩序"范畴,午高峰瘫痪导致商户停业、经济损失12万元,属"情节严重";
客观方面:黄某煽动12名骑手"集体下线",系"聚众"行为;造成商圈配送瘫痪3小时、商户停业,属"扰乱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
主体与主观:黄某系首要分子,主观上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虽对"算法"不满,但手段具有违法性)。
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寻衅滋事罪侧重"随意殴打、追逐拦截、强拿硬要"等个体滋事行为,本案系有组织、有预谋的集体行动,目标指向社会秩序而非个体,故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更准确。黄某作为首要分子,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刘某行为的定性及量刑(8分)
刘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但应减轻处罚。
正当防卫的排除:李某持橡胶棍殴打致刘某轻微伤,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但刘某使用折叠刀(管制器具)刺向李某腹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刑法》第20条,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量刑考量:
自首:刘某拨打120并留在现场,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初犯、偶犯、在校生身份:酌情从宽;
综合:可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3. 黄某立功及前科问题(6分)
立功的认定:黄某构成立功(《刑法》第68条)。其揭发"网络水军"团伙犯罪,提供头目王某住址及资金渠道,公安机关据此抓获7人、查获800余万元,属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前科的影响:黄某2020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2021年刑满释放,5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刑法》第65条)。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立功与累犯情节并存,应在量刑时综合考量,一般不从轻处罚。
4. "高质效办案"与网络水军治理(8分)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穿透式审查,深挖犯罪链条:不局限于黄某个案,通过电子数据勘验、资金流向分析,全链条打击"网络水军"的账号注册、舆情操控、资金结算环节,实现"由案到治";
同步审查民事、行政责任:对涉案企业"负面信息删除"服务中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持受损企业提起民事诉讼,或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推动平台治理:向相关网络平台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账号实名认证、异常流量监测机制,斩断网络水军生存空间;
以案释法,警示社会:通过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发布,揭示"网络水军"操控舆论的危害,引导公众理性看待网络信息,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第三部分:民事行政案例分析(20分)
1. 市场监管局的责任(6分)
行政不作为的认定:某某区市场监管局下达指令书后未跟进复查,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第62条)。其负有"督促整改、复查验收"的法定职责,拖延履行导致事故发生,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赔偿的可行性:周某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需证明市场监管局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电梯坠落直接原因是物业公司未整改,市场监管局的不作为系"多因一果"中的间接原因,可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非全部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限于直接损失(医疗费、护理费等),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2. 责任主体认定(8分)
责任主体:
物业公司:作为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且以"维修基金申请障碍"为由拖延整改,不能免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合同到期未续签但未办理交接,且明知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向监管部门报告,存在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若维修基金申请因业主表决程序拖延,业主可能承担补充责任,但物业公司不得以"申请障碍"对抗受害人。
维修基金抗辩的排除:维修基金申请程序复杂属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物业公司应先行垫付整改费用,再向业主追偿或申请维修基金报销。其未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如停运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存在重大过失,免责事由不成立。
3. 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措施(6分)
行政公益诉讼:针对市场监管局不作为、物业公司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民事公益诉讼:就电梯安全事故暴露的公共安全隐患,支持省消费者协会或法定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维保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赔偿金纳入"老旧小区电梯安全基金";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向住建部门建议简化维修基金应急使用程序,推动建立"电梯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实现故障预警+应急救援联动;
公开听证:邀请业主代表、物业公司、行政部门听证,促成整改方案共识,化解群体性矛盾。
第四部分:法律文书撰写题(15分)
参考答案(以电梯安全事故案为例)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节选)
建议内容:
针对"某某花园"小区电梯安全事故暴露的监管漏洞与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建议如下:
一、全面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
立即对全区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电梯开展专项排查,建立"一梯一档"隐患台账,对制动器老化、钢丝绳磨损等高危问题实行"清单销号"管理,确保2025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
二、简化应急程序,破解资金瓶颈(《民法典》第281条)
建议区住建局牵头制定《老旧小区维修基金应急使用实施细则》,明确电梯停运、坠落等紧急情形下,可跳过业主表决程序,由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三方联审直接使用,事后向业主公示。
三、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维保监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5条)
督促物业公司建立"日巡查、周保养、月演练"制度,对维保单位实行"红黑榜"考核,对虚假维保、未整改隐患即签字确认的行为,依法吊销资质并列入市场禁入名单。
四、构建智慧监管,实现风险预警
推动"电梯物联网+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在电梯内置入智能监测终端,实时采集运行数据,异常自动报警并同步至监管部门、维保单位、物业公司,压缩事故响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