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某某省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遴选笔试真题
(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一部分:政治理论与检察实务策论(25分)
材料
2025年,最高检部署"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年行动,强调以"三个善于"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同年,"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进入深化阶段,要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2026年1月,某某省检察院发布《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工作指引》,推动大数据模型在类案监督中的深度应用。同时,某某省作为新能源产业大省,锂电池回收、光伏用地纠纷、储能安全事故频发,检察机关面临"产业发展"与"生态安全"双重履职压力。
问题
请以"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某某省新质生产力发展"为主题,自拟题目撰写一篇800字策论。要求:
1.1. 提出三项检察履职创新举措;
2.2. 结合"三个善于""检察护企""数字检察"进行论证;
3.3. 须回应新能源产业纠纷中的公益保护难题。
第二部分:刑事案例分析(35分)
案情
2025年8月,某某市某区发生储能电站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某某万元。事故调查组查明:
4.① 某某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为降低储能电池采购成本,将本应淘汰的B级电池(循环寿命不足300次)混入A级电池(循环寿命≥2000次)中,用于某某市"某某光储一体化项目";
5.② 某某公司技术总监某某甲,明知B级电池热失控风险极高,仍授意质检部门伪造检测报告,将B级电池标注为A级;
6.③ 项目施工方某某乙公司,未按设计图纸安装电池舱消防隔离系统,为赶工期擅自减少隔离层数量;
7.④ 某某市能源局工作人员某某丙,在验收过程中收受某某公司购物卡某某万元,未实地核查电池等级,即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
8.⑤ 事故发生后,某某甲指使员工删除电池出入库电子记录,并格式化存储服务器;某某乙公司项目经理某某丁,将施工日志中"减少隔离层"的记录撕毁,重新誊写一份"符合设计"的日志。
经司法鉴定:事故直接原因为B级电池热失控引发连锁反应,加之消防隔离缺失导致火势蔓延。3名死者中,2名为某某公司巡检人员,1名为附近居民;12名伤者包括5名消防员、7名周边群众。
附卷证据情况
9.1. 电池出入库电子记录(已被删除,仅恢复部分碎片数据);
10.2. 某某甲与质检部门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语音转文字,原始语音已过期);
11.3. 伪造的检测报告(鉴定人签名系打印体,非手写);
12.4. 某某丙收受购物卡的监控录像(商场停车场,画面模糊,无法辨认面值);
13.5. 某某丁重新誊写的施工日志(笔迹鉴定与原始日志一致,但纸张生产日期为事故发生后第5天);
14.6. 储能电站设计图纸(原件缺失,仅存PDF扫描件,无电子签章)。
问题
15.1. 某某公司、某某甲、某某乙公司、某某丁的行为分别涉嫌何罪?请说明理由。(12分)
16.2. 某某丙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还是滥用职权罪?是否存在数罪并罚?(8分)
17.3. 对已被删除的电池出入库电子记录、已过期的微信语音,应如何审查其证据能力?(7分)
18.4. 结合本案,阐述检察机关如何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8分)
第三部分:公益诉讼与生态检察实务(30分)
材料1
2025年,某某省锂电池回收产业规模突破某某亿元,但"白名单"企业仅占回收量的30%,大量废旧电池流入"小作坊"拆解。某某市检察院通过"数字检察"模型发现:
19.① 某某区12家"小作坊"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露天拆解锂电池,电解液直排地下;
20.② 拆解产物(正负极粉、隔膜)通过物流渠道流向某某省外的"黑工厂",重新组装成"翻新电池"流入电商平台;
21.③ 某某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电池来源资质未作实质审查,月销"翻新电池"某某万件。
经检测:"小作坊"周边土壤重金属(镍、钴、锰)超标某某倍,地下水某某项指标不符合饮用水标准;使用"翻新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已引发某某起火灾事故。
问题1
针对锂电池回收"黑链条",检察机关应如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请分别列明监督对象、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12分)
问题2
对某某电商平台的监管缺失,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说明理由,并设计一份《检察建议书》的核心内容(不少于4项整改要求)。(10分)
材料2
2025年12月,某某省某某县光伏用地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某光伏企业(以下简称"某某光伏")在流转的某某亩一般农田上建设"农光互补"项目,实际"光伏板覆盖率"达95%,远超"农业种植不低于60%"的政策要求,导致土地硬化、农作物绝收。某某县自然资源局以"项目已备案"为由未予查处;某某县农业农村局以"属新能源项目"为由推诿。
问题3
针对"农光互补"变"光吃农"问题,检察机关应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请列明对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监督路径,并提出"产业合规+生态修复"的检察方案。(8分)
第四部分:新型犯罪与数字检察(30分)
案情
2025年6月至10月,某某A(某AI大模型公司算法工程师)利用公司训练数据,开发"某某换脸"插件,在暗网以某某元/次的价格出售。该插件可实现"实时换脸",即视频通话中实时替换人脸,且能模拟目标人物的微表情、声纹特征。
某某B(某跨境电商平台运营主管)购买该插件后,实施以下行为:
22.① 2025年8月,某某B通过某某换脸插件冒充某某C公司(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与某某D公司(供应商)视频通话,骗取货款某某万元;
23.② 2025年9月,某某B利用某某换脸插件冒充某某E(某知名投资人),在直播间"连麦"推荐某某F股票,导致该股票20个交易日内涨幅达某某%,某某B通过关联账户提前买入后卖出,获利某某万元;
24.③ 2025年10月,某某B将某某换脸插件技术参数泄露给境外某某组织,收取加密货币某某枚(折合人民币某某万元)。
经查明:某某A出售的插件累计被使用某某万次,其中某某%用于诈骗、某某%用于制作淫秽视频、某某%用于其他目的。某某B用于诈骗的视频通话录像,因平台仅保存7天,已被覆盖;直播间"连麦"录像保存完整,但声纹比对因技术限制无法确定是否为某某E本人。
问题
25.1. 某某A的行为应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请说明理由,并分析是否存在数罪并罚。(8分)
26.2. 某某B的行为①、②、③分别涉嫌何罪?行为②中"声纹无法比对"是否影响罪名认定?(10分)
27.3. 对已被覆盖的视频通话录像、无法声纹比对的直播间录像,应如何审查其证据能力?请列明补正路径与不能补正时的处理规则。(7分)
28.4. 结合本案,阐述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数字检察"模型,构建"AI技术滥用"类案监督机制。(5分)
第五部分:检察侦查与职务犯罪(30分)
案情
2025年,某某省检察院检察侦查部门在办理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某某G涉嫌徇私枉法案中,查明以下事实:
29.① 2024年3月,某某G接受某某H(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请托,在某某H诉某某I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指示承办法官某某J作出有利于某某H的判决。某某H胜诉后获得工程款某某万元,向某某G转账某某万元,以"借款"名义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
30.② 2024年6月,某某G得知省纪委监委正在核查其问题,指使某某J将案件卷宗中关键的"工程签证单"原件抽出,替换为伪造的复印件(某某J照办)。
31.③ 2024年8月,某某G通过其前妻某某K(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账户,将某某万元转移至境外某某银行账户。
32.④ 2024年10月,某某G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其司机某某L按照某某G事前指示,将某某G办公室保险柜中存放的某某万元现金转移至某某L老家藏匿。
经调查:某某J在替换卷宗材料后,主动向驻院纪检监察组投案,如实交代了某某G指使其伪造证据的全部事实;某某L在转移现金后第3天,主动到检察机关说明情况并上交现金。
问题
33.1. 某某G的行为涉嫌何罪?请逐一分析①②③④项事实的罪名认定,并说明是否存在数罪并罚。(10分)
34.2. 某某J、某某L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某某J的"主动投案"、某某L的"主动上交"能否认定为自首或立功?(8分)
35.3. 对某某G通过前妻某某K账户转移至境外的某某万元,检察机关应如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请列明程序节点与文书要求。(7分)
36.4. 结合本案,阐述检察侦查部门在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如何贯彻"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与"接受监督"的辩证统一。(5分)
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政治理论与检察实务策论(25分)
【参考范文】
以数字检察赋能高质效履职 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某某省作为新能源产业大省,在锂电池、光伏、储能等领域走在前列。然而,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与公益损害交织,对检察履职提出更高要求。检察机关须以"三个善于"为引领,以"检察护企"为抓手,以"数字检察"为支撑,实现高质效办案与产业保护的有机统一。 一、善于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构建"产业合规+风险预警"检察机制 新能源产业技术迭代快、监管滞后,易滋生"以创新之名行违法之实"的灰色地带。如"农光互补"项目中,部分企业以"新能源"名义规避耕地保护,实质造成土地硬化、农业绝收。检察机关应穿透"备案合规"的形式外观,把握"破坏耕地生态"的实质危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履职,同时向企业制发合规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光伏板覆盖率动态监测+农业种植定期核查"的合规体系,实现"产业发展不踩生态红线"。 二、善于领悟法治精神,落实"检察护企"的平等保护 民营经济促进法已明确"平等保护"原则,新能源领域民营企业占比高,其合规需求迫切。检察机关应摒弃"重打击轻保护"惯性,对储能电池造假、光伏用地违规等行为,区分"主观恶意违法"与"合规认知不足":对前者依法严惩,维护市场秩序;对后者通过"合规整改不起诉""轻罪治理"等方式,给予企业纠错空间。同时,建立"新能源企业合规白皮书",明确锂电池回收、储能安全等领域的合规标准,以"护企"促"治企"。 三、善于法理情有机统一,以"数字检察"破解公益保护难题 新能源产业纠纷具有跨地域、链条长、隐蔽性强等特点,传统"个案监督"难以覆盖。检察机关应依托《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工作指引》,构建三类大数据模型:一是"锂电池回收黑链条"模型,整合物流数据、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据,锁定"小作坊—黑工厂—翻新电池"全链条;二是"光伏用地合规"模型,对接自然资源卫星遥感数据、农业种植备案数据,自动识别"光吃农"异常地块;三是"储能安全风险"模型,接入消防报警数据、电池检测报告数据,预警热失控隐患。通过模型推送线索、类案监督、溯源治理,将"事后追责"转为"事前预防",实现法理情在数字时代的深度融合。 综上,高质效检察履职不是"就案办案",而是以"三个善于"提升认知维度,以"检察护企"拓展保护广度,以"数字检察"增强监督精度,最终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彰显检察价值。
【评分标准】
·主题契合、结构完整(5分)
·提出三项创新举措且具可操作性(9分,每项3分)
·结合"三个善于""检察护企""数字检察"论证(6分,每点2分)
·回应新能源产业公益保护难题(5分)
第二部分:刑事案例分析(35分)
问题1参考答案(12分)
某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理由:某某公司以B级电池冒充A级电池,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销售金额某某万元,达到"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同时造成3人死亡、12人受伤,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某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与帮助毁灭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二款),数罪并罚。理由:某某甲作为技术总监,授意伪造检测报告,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事故发生后指使删除电子记录、格式化服务器,属于"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独立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两罪无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
某某乙公司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理由:某某乙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减少消防隔离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3人死亡、12人受伤,属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某某丁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二款)。理由:某某丁撕毁原始施工日志、重新誊写虚假日志,属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且事故后果严重,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问题2参考答案(8分)
某某丙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刑法》第385条)与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数罪并罚。理由:
·受贿罪:某某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验收职权),非法收受某某公司购物卡某某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购物卡虽无法辨认面值,但结合某某公司财务支出记录、某某丙签收记录,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受贿数额。
·滥用职权罪:某某丙在验收中未实地核查,违规出具合格意见,导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储能电站投入运营,造成3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某某万元,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两罪系独立犯罪行为,无牵连或吸收关系,应数罪并罚。若购物卡面值无法查明,可按"滥用职权罪"一罪从重处罚,但检察机关应继续引导侦查补充受贿数额证据。
问题3参考答案(7分)
已被删除的电池出入库电子记录:
·证据能力审查:依据《电子数据规定》,已删除数据经技术恢复后,需审查恢复方法的科学性、恢复数据的完整性、是否与其他证据印证。碎片数据若能与物流记录、财务凭证形成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若无法恢复核心内容(如电池等级标注),则该证据缺失,需通过其他证据(如质检人员证言、同批次电池检测结果)补强。
·补正路径:委托具备资质的电子数据鉴定机构出具恢复报告,附恢复过程录像、哈希值校验记录;不能补正的,该电子记录不得作为认定电池等级的唯一依据。
已过期的微信语音:
·证据能力审查:微信语音过期后,服务器通常不再保存,但可尝试向腾讯公司调取后台留存数据(保存期限一般为6个月)。若无法调取,已转文字的记录可作为书证使用,但需审查转文字的准确性(是否经当事人确认)。
·补正路径:申请法院向腾讯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调取原始语音文件;同时,由某某甲及质检部门负责人对转文字内容进行确认。不能补正的,转文字记录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结合其他证据(如书面指令、证人证言)综合认定。
问题4参考答案(8分)
·政治效果:准确认定某某公司等主体的刑事责任,彰显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担当。对某某丙等"保护伞"依法严惩,回应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待,巩固党的执政根基。
·法律效果:严格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确保罪名认定准确、量刑建议适当。对证据瑕疵(删除记录、过期语音)依法审查、补正或排除,守住"证据裁判"底线,防止冤假错案。
·社会效果:通过本案办理,向新能源行业释放"安全合规"强烈信号,推动行业自律。结合"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向储能企业制发合规检察建议,建立"电池全生命周期追溯"制度,从源头防范类似事故。同时,对受害群众开展司法救助,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第三部分:公益诉讼与生态检察实务(30分)
问题1参考答案(12分)
行政公益诉讼:
·监督对象:某某区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监管不力)、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小作坊"无照经营未查处)、某某市交通运输局(物流渠道危险品运输监管缺失)。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12家"小作坊"予以取缔、处罚;督促建立锂电池回收全流程监管机制;对失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72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0条、第112条。
民事公益诉讼:
·监督对象:12家"小作坊"经营者、某某电商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销售"翻新电池"而未采取措施)。
·诉讼请求:①停止侵害(停止拆解、销售行为);②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鉴定评估为准);③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④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⑤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98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2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
问题2参考答案(10分)
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理由:某某电商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电池来源资质未作实质审查,导致"翻新电池"大量流入市场,引发火灾事故,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属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电商平台虽非直接污染者,但其未尽审核义务的行为与公益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可作为共同被告。
《检察建议书》核心内容:
37.建立电池来源资质实质审查机制:要求入驻商家提供电池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回收来源证明,平台对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实质双重审核,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商家不予入驻。
38.构建"翻新电池"关键词拦截系统:在商品发布环节设置"翻新""二手锂电池""梯次利用"等关键词自动拦截,人工复核疑似违规商品。
39.建立消费者投诉快速响应机制:对涉及电池起火、爆炸的投诉,24小时内下架涉事商品、冻结商家账户,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检察机关通报。
40.接入"数字检察"监督平台:向检察机关开放电池类商品销售数据接口,配合检察机关建立"锂电池回收黑链条"大数据模型,实现线索实时推送。
41.开展合规培训:组织平台审核人员、商家学习《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升合规意识。
问题3参考答案(8分)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路径:
·对某某县自然资源局:以"项目已备案"为由未予查处,属于怠于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检察机关应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5条依法查处,拆除违规光伏设施、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对某某县农业农村局:以"属新能源项目"为由推诿,属于怠于履行农业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应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核查"农光互补"项目的农业种植实际情况,对未达标项目责令整改。
若行政机关仍不履职,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对企业的监督路径:
对某某光伏:以民事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方式,诉请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恢复耕地土壤肥力、补种农作物)、赔偿农民损失;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234条,要求其限期拆除超标光伏板、恢复农业种植。
"产业合规+生态修复"检察方案:
·产业合规:向某某光伏制发合规检察建议,要求其建立"光伏板覆盖率动态监测+农业种植定期核查"制度,确保农业种植不低于60%;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出具"农光互补"合规报告,报送检察机关备案。
·生态修复: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耕地损害程度,制定"土壤改良+作物补种"修复方案;监督某某光伏在2个种植周期内完成修复,检察机关联合农业农村部门验收。
·溯源治理:向某某省能源局、农业农村厅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出台《"农光互补"项目农业种植核查指引》,明确"覆盖率上限、种植率下限、核查频次"等标准,防止"光吃农"问题在全省蔓延。
第四部分:新型犯罪与数字检察(30分)
问题1参考答案(8分)
某某A的行为应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第285条第三款)。理由:"某某换脸"插件利用AI大模型训练数据,通过深度学习算法实现对目标人脸的实时替换,其技术原理涉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非法处理(未经授权抓取、替换视频流数据),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该插件在暗网出售,累计被使用某某万次,其中某某%用于诈骗等犯罪,符合"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依据司法解释,提供程序、工具人次达100次以上即属"情节严重")。
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某某A明知插件被用于诈骗、制作淫秽视频等犯罪仍持续出售,形式上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但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与帮信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前者系特别规定,优先适用。若某某A对具体犯罪类型存在明确明知且与下游犯罪人员形成共犯意思联络,则可能构成诈骗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共犯,但本案无证据证明此种联络,故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罪论处。
不存在数罪并罚。某某A仅实施"开发并出售插件"一个行为,该行为同时触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与帮信罪,按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
问题2参考答案(10分)
·行为①涉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理由:某某B利用AI换脸插件冒充某某C公司财务总监,通过视频通话骗取某某D公司货款某某万元,属于"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行为②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第182条)与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理由:
·操纵证券市场罪:某某B冒充投资人直播"连麦"推荐股票,利用虚假身份影响投资者决策,并通过关联账户进行"抢先交易",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且"情节严重"。
·诈骗罪:某某B通过冒充身份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基于错误认识买入股票,某某B从中获利,亦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竞合处理: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比较法定刑后择一重罪处罚。若获利达"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以诈骗罪处罚更重;若未达,则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处罚。
·行为③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或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理由:某某B将AI换脸插件技术参数泄露给境外某某组织,该技术参数属于AI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若经保密审查认定为"国家秘密"或"情报",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若未达此级别,但属于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声纹无法比对"不影响行为②的罪名认定。理由:直播间"连麦"录像虽无法通过声纹比对确定是否为某某E本人,但可通过以下证据综合认定:①某某B的供述及关联账户交易记录;②某某E本人否认参与直播的证言;③直播间观众的证言;④技术鉴定确认视频存在AI换脸痕迹。声纹比对仅是认定"冒充"的辅助证据,而非唯一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在有多项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即使声纹无法比对,仍可认定某某B"冒充"的事实。
问题3参考答案(7分)
已被覆盖的视频通话录像:
·证据能力审查:视频通话录像已被平台覆盖(保存7天),属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依据《电子数据规定》,可审查平台的数据保存规则、覆盖时间、是否有备份。若平台无备份,该录像已灭失,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补正路径:①向平台运营方发出《协助调查函》,确认是否有云端备份、日志记录;②调取通话双方的设备本地缓存(若未清理);③调取通话期间的基站位置数据、网络流量数据,佐证通话事实。不能补正的,该录像排除,但可通过其他证据(如某某B供述、某某D公司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认定诈骗事实。
无法声纹比对的直播间录像:
·证据能力审查:直播间录像保存完整,具备客观性、关联性,但声纹无法比对导致"是否为某某E本人"这一事实存疑。声纹无法比对仅影响"身份同一性"认定,不影响录像作为"某某B实施了直播行为"的证据能力。
·补正路径:①委托AI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录像中人物是否存在AI换脸痕迹;②由某某E本人出庭,对录像中人物的行为习惯、语言特征进行辨认;③调取某某B开发、测试插件的实验录像,比对技术特征。不能补正的,排除录像中"人物身份"的证明内容,但保留"直播行为存在"的证明内容,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罪或诈骗罪。
问题4参考答案(5分)
·检察机关应构建"AI技术滥用"类案监督大数据模型,路径如下:
42.数据汇聚:对接网信部门、电商平台、直播平台、暗网监测机构,获取AI换脸、深度伪造、语音合成等技术的交易数据、使用数据、投诉数据。
43.模型构建:设定"异常指标"——如某插件短期内大量交易、用户集中用于诈骗投诉、技术参数涉及人脸/声纹替换等,自动推送高风险线索。
44.类案监督:对模型推送的线索,开展"一案双查"——既查下游犯罪(诈骗、操纵市场),又查上游技术提供者(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实现全链条打击。
45.溯源治理:对模型发现的行业监管漏洞(如平台对AI生成内容未标注、未审核),向网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建立"AI生成内容强制标识""深度伪造技术备案"等制度。
46.机制协同:与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互联网法院建立"AI犯罪证据互认"机制,统一电子数据取证标准、AI技术鉴定标准,提升类案办理质效。
第五部分:检察侦查与职务犯罪(30分)
问题1参考答案(10分)
某某G的行为涉嫌以下罪名:
47.①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某某G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法院副院长),利用职务便利(案件审判监督权),接受某某H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作出有利判决),收受某某万元,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借款"名义未约定还款期限、利息,且无还款行为,应认定为"以借为名"的受贿,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以借为名"受贿,应综合考察借款事由、款项去向、双方关系、是否有还款能力及意愿等因素,本案明显不具备真实借款特征。
48.② 民事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二款):某某G指示承办法官作出有利于某某H的判决,属于"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情节严重(涉案金额某某万元),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49.③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二款):某某G指使某某J替换卷宗中关键证据("工程签证单"原件),属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50.④ 洗钱罪(《刑法》第191条):某某G将受贿所得某某万元通过前妻账户转移至境外,属于"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的洗钱行为。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洗钱"独立构成洗钱罪,应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洗钱罪,四罪独立。但民事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存在牵连关系(受贿后实施枉法裁判),依据司法解释"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比较法定刑后,受贿罪处罚更重,故以受贿罪(含枉法裁判情节)+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洗钱罪,三罪并罚。
问题2参考答案(8分)
某某J的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某某J作为承办法官,受某某G指使替换卷宗材料,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或民事枉法裁判罪(共犯)。但某某J系受副院长指示,且事后主动投案,需考察其主观故意与期待可能性。若某某J确系因职务隶属关系被迫执行,且未从中获利,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若其明知违法仍积极配合,则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主动投案"的认定:某某J在替换卷宗后,主动向驻院纪检监察组投案,如实交代全部事实,符合司法解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若其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自首情节可作为从宽处理依据;若被追诉,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某某L的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某某L作为司机,按照某某G指示转移现金,若其明知现金系受贿所得,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其仅为执行雇主指令,不明知现金来源,则不构成犯罪。本案中,某某L系司机,对保险柜内现金性质未必明知,且转移后第3天主动上交,可推定其主观恶性较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主动上交"的认定:某某L主动到检察机关说明情况并上交现金,虽不构成自首(因未涉嫌犯罪),但可作为某某G认罪悔罪、退赃的间接证据,在某某G量刑时酌情从宽。若某某L被追诉,其主动上交行为可认定为"退赃",依法从轻处罚。
问题3参考答案(7分)
检察机关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路径:
51.① 制作申请书:检察机关查明某某G通过前妻某某K账户转移至境外的某某万元系受贿所得,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列明财产来源、性质、数额、去向;
52.② 移送法院: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由犯罪地或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53.③ 法院公告: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
54.④ 利害关系人申报: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如某某K、境外银行)可申请参加诉讼;
55.⑤ 合议庭审理: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裁定予以没收;
56.⑥ 执行上缴:裁定生效后,由法院执行,上缴国库。
文书要求: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须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种类、数额、所在地、权属情况、证据目录;
·《公告》:须在省级以上媒体或法院公告栏发布,载明案由、申请没收财产、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限;
·《裁定书》:须载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裁定结果(没收或驳回)。
特别说明:若某某G在审判阶段死亡,检察机关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二款,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若某某G逃匿,且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亦可启动该程序。境外财产的没收,需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或依据双边条约,请求境外法院承认执行我国法院裁定。
问题4参考答案(5分)
·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检察侦查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办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检察机关应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受干预。本案中,某某G系法院副院长,位高权重,检察侦查部门应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立案、侦查、决定逮捕,不因被调查对象身份特殊而退缩。
·接受监督:侦查权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一是接受人大监督,定期报告检察侦查工作情况;二是接受内部监督,重大案件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侦查活动受本院检务督察部门监督;三是接受审判监督,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由公诉部门审查证据合法性、充分性;四是接受社会监督,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诉,也可向律师、人民监督员公开部分程序信息。
·辩证统一:独立行使侦查权是"敢于监督"的前提,接受监督是"规范监督"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独立行使侦查权,才能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确保案件查得深、查得透;只有接受监督,才能防止侦查权滥用,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最终让每一个案件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命题说明与彩蛋】
57.1. 本试卷所有"某某"数量 = 原线试卷真实数字数量,考生可反向训练"数字脱敏"能力。
58.2. 每部分必留1处"证据瑕疵"陷阱(如微信语音过期、声纹无法比对、视频录像覆盖),训练快速定位"电子数据补正"规则。
59.3. 策论、检察侦查、数字检察、新能源公益保护四考点,连续2年出现在同一张卷子,2026仍不例外。
60.4. 储能电站爆炸、AI换脸插件、锂电池回收黑链条、光伏用地纠纷、跨境洗钱,均为2025-2026年社会热点,体现"检护民生""检察护企"双重导向。
61.5. 量刑计算、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检察建议撰写、退查提纲,为员额检察官必备实务技能,贯穿全卷。